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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实行过限?过限行为的构成是什么?

2023-03-21 10:41:09 今日热点

刑法中有一理论“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问题,即实行过限。其为各国刑法理论所关注:德国学者将其称为正犯的过剩行为,是指超越共同犯罪决意的行为。日本学者则称为共犯的过剩行为,即正犯者实施的结果比共犯者所认识的内容严重的场合。俄罗斯学者将其称为实行犯的过度行为。意大利刑法学者称之为共犯关系的偏离,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出现了实际实施的犯罪不同于某个具体的共同犯罪人所希望的犯罪的情形。英美刑法理论将其称为共犯外行为,即主犯实施了共同犯罪外的其他共犯人不能预见的行为。

过限行为的构成是什么?

基本行为是实行犯与其他共犯共同谋议实施的一种共同犯罪行为,确切地说,是实行犯实施的属于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符合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第一,须存在共犯关系,这是构成实行犯的前提。所谓共犯关系,是指数行为人在共同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针对特定犯罪事实所结成的一种互相利用、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关系。在单个人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构成时才成立犯罪,即根本没有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存在的可能。因此实行犯是相对于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言的,若不存在共犯关系,再称实行者为实行犯显然没有意义。

此处须注意两个问题:a)当两个以上者的行为符合同时犯、先后犯、间接正犯、连累犯的构成时,并不存在共犯关系,因为这些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形似却质异。b)当两个以上者实施的无重合质的犯罪时,也不存在共犯关系,因为本文采部分犯罪共同说来界定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第二,须实施实行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实行行为的实施,是实行犯得以成立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第三,须具备实行故意。无罪过就没有犯罪,当然无刑罚。此处所说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内容上,实行犯不仅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质,并希望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其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基本行为的构成概括为:一个前提——共犯关系;基本行为的体素——实行行为;基本行为的心素——故意,这种故意当然是实行者个人的故意,但其更是各共犯共同谋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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